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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节能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6-12-09 访问次数:1265

 

前言
日前,发改委公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审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由于节能审查,在PPP模式的前期程序中不可回避,因此该审查办法与新建、扩建、改建PPP项目均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我们对此进行了全文解读。
 
一、重点解读

审查前置
A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B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审查效力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职责分工
主管:国家发改委:
审查:地方节能审查机关
分类管理
A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B除上述外的其他项目,节省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C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500万kW·h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编制报告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注:此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可委托第三方编制”的内容】
审查时限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未批先建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申报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全文解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发改委第44号令)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程序与效力
【审查前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A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B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审查效力】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主管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节能审查
第五条 审查前置和分类管理
【地方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事前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A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B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分类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 编制报告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审查依据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
A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B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C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D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九条 审查时限与期限、审查变更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监督和处罚
第十条 运营前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监管平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全程监督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与行政处罚
【未批先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申报】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拒不落实】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责任】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诚信机制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经费落实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关联阅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2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
……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作用,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
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改委2014第17号令] 2015.01.01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版)》
5
“十二五”各省(区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016年第27号)2016.11.27
6
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七批) (工信部2016年58号)
7
《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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