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水利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水办综合〔2011〕22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管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利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重大事项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有效避免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规定,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重大事项是指本厅在职责范围内起草或者作出的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起草或者制定水利重大政策、审查及审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及其他群众关切、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的事项。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水利重大事项制定或者实施前,对可能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及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预防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活动。
第三条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开民主、客观公正、预防为主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水利规划、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河道采砂、水土保持项目;
(三)重大水利行业政策制定或者调整;
(四)厅直属单位的重大改革、改制的工作方案;
(五)省组织的清理河障专项行动和其他重大执法行动,查扣有组织的违法作业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调处重大复杂或者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
(六)涉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七)防汛调度或者组织群众转移、应急水量调度;
(八)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水利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如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我省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是否维护了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的持续性。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评估事项的内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提出的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是否存在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倾向,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制定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其他对策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六条 本厅对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总责。
水利重大决策的拟定处室(含厅机关各处室、各直管单位,下同)、重大政策的起草处室、重大改革的牵头处室和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为水利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责任主体。
办公室负责厅水利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协调和检查工作。
规划计划处负责重大水利规划项目的编制和审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水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的风险评估工作。
水资源管理处负责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等项目的审批或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人事处负责厅直属单位重大改革、改制的工作方案的风险评估工作。
建设与管理处负责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河道采砂管理的审批和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农村水利处负责涉及重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审批和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水土保持处负责重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的风险评估工作。
安全监督处负责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和省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工作。
三防办负责防汛调度或者组织群众转移、应急水量调度的风险评估工作。
移民局负责涉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风险评估工作。
水政监察局负责省组织的重大执法行动、调处重大复杂或者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的风险评估工作。
农村机电局负责小水电工程、机电排灌工程的审批和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纳入风险评估的水利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风险评估工作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政务中心负责排查、梳理媒体关注的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水利热点事件及问题。
第七条 开展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属于评估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由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
(二)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评估方法、具体要求、经费预算等。
(三)组织评估论证。承办部门将拟评估的重大事项通过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承办部门应当对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应对的措施等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水利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应当成立评估小组,一般的评估由责任主体自行组织,风险较大、内容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或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作出后,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的水利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对多数群众赞成的水利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三)对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水利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研究修改方案,提出改进措施,并重新征求群众意见。获得多数群众赞成的,责任主体可以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多数群众仍不理解、不支持的,责任主体应当提出及时停止实施的意见。
第十条 水利重大项目实施后,责任主体应当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协调相关单位化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修改、完善相应措施,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保障水利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调处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同时抄送厅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组织实施不力或者对风险化解不到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厅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