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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6 访问次数:1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健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经送市司法局审核及上报市政府批准,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18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结合湛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因素开展调查分析,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贯彻“属地管理、主体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且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响强烈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主体包括:

  (一)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省下放委托本市审批、核准,跨县(市、区)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其他项目的评估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第六条 评估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评估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可以将委托咨询机构开展评估论证的工作指定发展改革部门承担。评估主体和受指定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提供必要支持,严格管理评估过程、审查评估报告,并综合作出评估结论。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估主体和受指定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制作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报告中需查找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受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性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

  评估主体或受指定部门委托有资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评估,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评估报告是评估主体的正式文件,并加盖评估主体和受指定部门单位公章。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受指定部门要对评估报告正式出具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八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需待有关方案调整或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并确定风险降低后重新报送评估报告后再予以审核;存在低风险且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等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对地级以上市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单位不需出具意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文件、备案材料时一并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上级部门后,应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意见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同级维稳部门。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前,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结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必要时可要求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论证。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时,应在批复文件中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一般应包含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第十四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获得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其他评估主体、发展改革部门、维稳部门应当跟踪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项目实施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暂停实施项目,需要进行有关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测管理,根据项目动态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项目单位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评估主体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或核报,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主体和受指定部门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评估机构不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或者刻意提供并依据虚假信息进行评估,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对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国家、省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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